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1   访问次数:224   作者:

20123月修订)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而实行的一项重要决策。为保障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定由中国银行办理。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及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并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自己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优惠政策

1、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负担,毕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人本人全额负担。

2、凡应届毕业时就读本校研究生或参加西部志愿者服务的,可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研究生在读或志愿服务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全额贴息,研究生毕业或服务期满再自行归还贷款本息。

3、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具体要求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

4、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以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要求参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学生需要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提供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学生证(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截止签约日未满18周岁的同学另需提供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2、学生事务中心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借款凭证》,签署贷款合同,进行相关的网络信息录入,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学生事务中心编制拟同意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完成初审工作。

3、学校将初审结果和申请材料提交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审查和核实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经中国银行审查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银行对其按学年发放贷款。银行所放贷款由学校发放到学生帐户中,如果学生未缴纳学费,则贷款由学校财务处先行抵扣学费。

四、贷款终止以及还款手续

1、终止发放:借款人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等原因希望终止后期贷款发放的,必须在每年贷款续放确认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中国银行审批。

2、提前到期:若借款人有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贷款视作提前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向银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在借款人还清全部款项之前,学校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还款手续:毕业离校之前,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做好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款确认书,签订还款协议。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研究生学位的借款学生以及参加西部志愿服务计划的贷款学生,可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必须与中国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4、提前还款:贷款学生有偿还能力且愿意在离校前还清贷款的,凭身份证和银行卡去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